房地產綜合規定 2025-09-22 10:02:58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 城市:上海
- 頒發時間:2025-09-19
- 發文字號:滬財發〔2025〕5 號
- 發文機構: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 實施日期:2025-01-01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稅收
??關于優化調整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
??為更好滿足居民剛性住房需求和多樣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優化調整本市房地產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建房管聯〔2025〕417號)的有關規定,現對本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有關政策優化調整如下: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
??(一)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
??(二)在本市新購且屬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筑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二、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免稅住房和面積在本市居住證持證期間已征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三、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購房人已購應稅住房符合上述暫免征收規定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并重新辦理房產稅納稅信息的申報、認定,對所屬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稅款可予退還。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9月16日
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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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關于印發西安市住宅工程“先驗房后收房”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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